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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无罪“暖心判决”刷爆朋友圈背后: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曾抗诉,发回重审后撤诉玩火自焚

时间:2024-05-18 04:09:45 来源:江苏汇丰索具有限公司 作者:其谈 阅读:149次

近日,暖心判决一份四年前的醉驾重审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醉驾无罪判决书在网上流传,判决中法官大篇幅的无罪说理内容,被网友称为“最让人感动的刷爆诉机诉判决文书”。有网友评论,朋友其中论述精彩、圈背玩火自焚学养深厚,后审后公后撤可谓金句频出,宣判让人心为之一暖、抗诉为之一振。暖心判决

醉驾无罪“暖心判决”刷爆朋友圈背后: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曾抗诉,发回重审后撤诉玩火自焚

审理此案的醉驾重审法官叫万选才。公开资料显示,无罪万选才现任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院长。刷爆诉机诉审理上述案件时,朋友他担任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院长。圈背

5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万选才,他因在外培训,婉拒采访。不过,对于网传该案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产生分歧,后提出抗诉的情况,万选才2022年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杂志上发表的《对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不能简单定罪》一文中进行披露:当年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佛山中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对于为何要做无罪判决,心神不定万选才撰文写道,在法律效果方面,刑法第十三条“但书”部分,解决的就是那些简单从形式上看符合犯罪构成,但综合全案情况,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行为的出罪问题,本案的裁判依据就在于此。

他还写道:对被告人处罚,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有一个限度,这就是“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民生不易,对那些受教育有限、谋生技能不多的弱势群体,还是应该尽可能地多一些宽容。

▲资料图 图据IC photo

案情回顾:

50多岁佛山务工者因酒后驾驶摩托车

被控危险驾驶罪

该案2020年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是湖南人何某民,只有初中文化的他在佛山务工,案发时已经50多岁。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0年5月28日,何某民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何某民无摩托车驾驶资格。同时,两肋插刀他的血液中被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2mg/100ml。

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何某民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何某民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包括查获经过;何某民的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违法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14日,何某民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2020年6月28日,何某民因本次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区分局处以罚款12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经开庭审理,何某民对指控无异议。但何某民称,出口伤人自己二十来岁已在老家学会驾驶摩托车,因老家是山区,大家都没有考领驾驶证的习惯,于是自己也没考;因汽车驾驶证被吊销,目前家庭作坊的送货全靠聘请司机,生意成本增加;自工作厂区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查,总路程约三公里。

一审判决无罪

“宽不至于鼓励犯罪

严不至于让人同情”

2020年12月23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照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等相关规定,判决何某民无罪。

对于是否有罪,法院审理认为,对本案被告人是否作有罪判决,得充分考量几个因素。

一是刑法观念上的。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不要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也唯有如此,才会让人对法律心存敬畏,不至于对罪犯产生同情。目前,危险驾驶罪已取代盗窃罪,成为案件数最多的罪名。这不能不让人反思,司法是咎由自取否应该在此罪名适用上做适当的限缩。

二是司法实务上的。立法之所以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制,是因为醉驾对公共安全法益构成潜在威胁,属于危险犯。对于醉驾这种抽象的危险,如果有证据证明或者基于常识判断,没有危险或者基本没有危险,就不应该定罪或者没必要定罪。

三是法律衔接上的。处理违法行为,需区分轻重,差别对待。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提醒、教育、诫勉即可;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即可;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才予以刑事追究。刑事追究需谨慎,不宜挤压行政处罚空间,能用行政处罚调整的,就不必启动刑事追究。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该判决中,还前瞻性地“纠正”醉驾一律入刑的错误观念,以案释法阐述司法的谦抑性。

一审判决书这样写道:醉驾的危险是法律拟制的危险,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下仅写酒精含量数)以上的陈规陋习,法律即推定为醉酒,推定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并由此推定有社会危险。法律推定为醉,不等于真醉……醉驾的潜在危险大小,取决于醉酒的程度、机动车的种类、行车的速度、行驶的路段和时间点等。本案被告人酒精含量99.2,自工作厂区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查,总路程约三公里,时间已近深夜,路上行人稀少,难以认定其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的本次摩托车驾驶有任何异常,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可判定,被告人未达足以影响其驾驶能力的醉酒状态,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未达需动用刑罚来规制和惩处的程度。

▲该案判决书

判决书还指出,本案被告人虽然没有摩托车驾驶资格,但自称二十来岁就已在老家学会驾驶。2009年被告人考取C1汽车驾照,现已有十余年的汽车驾驶经验,并不是事倍功半典型意义上的无证驾驶,只是“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

“对本案被告人不做有罪追究,不但不违反罪刑法定,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前述判决书认为,罪刑法定原则解决的是入罪限制,即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有刑法的明确规定。

判决书还说,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案件事实的具体性矛盾,要求司法人员不能机械办案麻木办案,裁判文书的说理不能有违常识常理常情,否则就不能打动人心,就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对被告人处罚,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有一个限度,这就是“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本案被告人因准驾车型不符,被吊销C1汽车驾驶证后,家庭作坊的送货全靠聘请司机,生意成本增加,如果对被告人再做有罪追究,还会留下犯罪记录,进而影响其工作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这难免会让人对其产生同情。欺软怕硬对此案不做犯罪追究,也不会出现鼓励醉驾的情况。

基于此,判决书认为,刑法对醉驾的打击应区分汽车和摩托车,将打击的重点放在那些有现实危险,即真正醉酒导致行为失控或者出现交通事故的醉驾上来,对情节显著轻微,并表示已深刻吸取教训的本案被告人,应以不作犯罪处理为妥。

万选才在上述撰文中披露,本案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但在是否应认定被告人有罪问题上,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产生分歧。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佛山中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专家:

一份有温情、有理论深度

闪耀人性光辉的判决

对于这份判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永生高度赞赏。他将判决转发到自己朋友圈,称“这是一份有温情、有理论深度,怨天尤人闪耀着人性光辉的判决。”

陈永生看来,这是一份实现法、理、情有机结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优秀判决,具有非常好的示范效果。

他介绍,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在规定了危害国家主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等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外,有一“但书”部分,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在实践中部分法官机械地按照刑法分则的标准来定罪,而没有考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但书”规定,忽略了出罪功能。

从上述个案来说,陈永生认为,单纯从法律上看,法官可以作出有罪判决,但没有顾及常情、常理,“这样的羽扇纶巾一份饱含温度的无罪更加难能可贵,体现出法官具有很高的法律素养和充分的人文关怀。”

对于这份判决,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也非常关注,他表示,一个不公正的判决,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一个公正且有温度的判决,对整个社会充满益处。

“我觉得这个判决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不仅对于全国的法官、检察官,对广大的执法人员也起了很好的示范。这种判决多了,有利于维护整个国家的良好形象,加强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陈永生说。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张炎良

编辑 郭宇 责编 魏孔明

(责任编辑:一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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